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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
2020-11-10


  为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,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,发挥示范项目带动作用,引导有关方面充分激发社会资本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,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,我委拟组织征集和推广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项目典型案例。现就征集典型案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
  一、组织征集和推广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能够发挥良好示范带动作用

  近年来,各地方和有关部门积极开拓创新,在环保领域落地实施了一批绿色PPP项目。这些项目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,主动采用绿色先进技术或运用绿色设计理念,有效改善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效果,提升了项目建设运营效率,实现了与周边居民和谐共处,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。通过征集和推广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,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,有助于推动各地方和有关方面坚持环境友好,推广绿色先进技术和理念,进一步改进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水平,提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效果。

  二、典型案例有关要求

  (一)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。

  项目应通过引入社会资本,主动采用绿色先进技术或运用绿色设计理念,推动项目与城市功能和景观融合建设、与周边居民和谐共处,基本实现了环境友好,能有效防范化解邻避问题;或者项目加强投融资模式、商业模式或技术创新,建立了良好回报机制,提高了项目管理效率,降低了运营成本,规避了项目风险。项目至少在上述某一方面具有参考示范价值,并具备一定可复制性和代表性,适合向社会公开推广。

  (二)行业领域。

  项目应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、生态治理、危险废物处理、医疗废物处理、可再生能源及资源化利用等环保领域PPP项目。

  (三)运作模式。

  项目采用建设-运营-移交(BOT)、建设-拥有-运营-移交(BOOT)、设计-建设-融资-运营-移交(DBFOT)、建设-移交-运营(BTO)、转让-运营-移交(TOT)、改建-运营-移交(ROT)等PPP模式,已签约落地并进入运营阶段。鼓励推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模式创新的PPP项目。

  (四)依法合规。

  2005年以来的特许经营和PPP项目均可参与,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特许经营和PPP管理有关规定。2016年以后的PPP项目应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。

  三、工作安排

  (一)组织方式。

  为体现示范性和广泛性,参评案例征集包括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和社会公开征集两种渠道。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所推荐案例应严格审核把关,切实提高参评案例质量。社会公开征集案例应满足典型案例各项要求,并由2名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书面推荐。

  (二)参评案例材料。

  1.典型经验材料。材料篇幅原则上控制在5000字左右(如有图片资料请一并提供),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、观点明确。一是项目概况(1000字左右)。包括项目基本情况、建设内容和规模、社会资本方概况、项目进展等。二是运作模式(2000字左右)。包括建设运营模式、资金筹措方案、回报机制等(附交易模式、股权结构等示意图)。三是借鉴价值(2000字左右)。请尽可能使用有关数据、案例和事实进行说明。包括主动采用绿色先进技术或运用绿色设计理念,加强投融资模式、商业模式或技术创新并建立了良好回报机制等。

  2.经批复的PPP项目实施方案,以及签订的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(合同)。

  3.获得的主要荣誉、重要媒体宣传报道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
  (三)筛选与推广。

 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参评案例进行评审,筛选出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。典型案例有关信息将通过委官方网站“PPP专栏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,进行广泛宣传推广,供社会各有关方面学习借鉴。

  (四)报送时间及方式。

  有关材料请于2020年11月27日前完成报送。

  1.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的项目,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将本地区参评案例材料(纸质版一式2份和1份电子版光盘),送我委投资司(投融资处)。

  2.对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,请有关方面将参评案例材料(纸质版一式2份和1份电子版光盘),以及2名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书面推荐材料(经专家签名的纸质版1份),送至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。

  联系方式:

 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  吴 凡,(010)68501920

              李志坤,(010)68501496

 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  曹 蓉,13810032870

  通讯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0号清华大学

  公共管理学院618室,邮编:10084,收件人:曹蓉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

2020年11月3日

 

(来源:国家发展改革委)